| 第十三條: | 本協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區會員代表,再召開區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區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 第十五條: | 本協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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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應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責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不論其公司或本人,均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以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二十二條: | 本協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 第二十三條: | 本協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四條: | 本協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