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經濟部_有關我輸美產品遭課徵對等關稅之說明
2025/4/10 上午 12:00:00
轉發經濟部國貿署聲明,資訊持續變動,最新消息請參考經濟部網站
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112
有關我輸美產品遭課徵對等關稅之說明
一、 對等關稅稅率及課徵時間:
- 在美東時間 4 月 5 日凌晨零時 1 分前已裝船,及在最後運輸途中貨品,將僅課徵原應課關稅。
- 在美東時間 4 月 5 日凌晨零時 1 分以後至 4 月 9 日凌晨零時 1 分以前已裝船,及在最後運輸中之貨品,除原應課關稅外,將額外課徵 10%對等關稅。
- 為避免已裝船及在途運輸貨品之例外被濫用,引用在途貨物例外之最後報關期限為美東時間 5 月 27 日凌晨零時 1 分。
- 並非所有 5 月 27 日前報關貨品均可適用在途運輸例外,必須符合以上各裝船日期之要求。
二、 不適用對等關稅貨品如下:
- 已依《1962 年貿易擴展法》第 232 條款加徵 25%國安關稅之鋼鐵、鋁、汽車及汽車零件。(已被加徵 232 國家安全關稅之產品稅號清單,請詳附件 1)
- 其他特定貨品:包括銅(copper)、藥品(pharmaceuticals)、半導體( semiconductors )、木材相關產品( lumber articles)、特定關鍵礦物(certain critical minerals)、能源及能源產品(energy and energy products)等。(產品稅號清單請詳附件 2)
三、 含美成分的定義,以及如何申報:
- 倘輸美產品的「美國成分」(U.S. content)占進口貨品報關價值的 20%以上,則其「美國成分」僅課徵第一欄關稅稅率(最惠國待遇/MFN)。至扣除「美國成分」之其他價值,仍需課徵對等關稅。
- 「美國成分」是指完全在美國取得、製造,或實質上在美國轉型的零件所產生的貨品價值,且美國海關(CBP)依據相關規定,可要求進口人提交所進口商品的相關資訊,來判定這項商品所含有的美國成分。
- 「美國成分」達至少 20%之貨品,應以 9903.01.34 稅號申報,且須將該貨品分為兩行(lines)申報:
- 第一行(first line)應敘明稅則號列、原產國、美國成分的價值、產品數量及所有適用的關稅。
- 第二行(second line)應敘明稅則號列、原產國、非美國成分物品的輸入價值、產品數量及所有適用的關稅。
- 有關 9903.01.34「美國成分」說明及申報方式請詳附件3。
(註:有關輸美產品的稅號分類,美國政府係授權由海關(CBP)認定,屬行政裁量權,爰輸美產品的稅則分類及美國成分之認定等,將由美國海關進行個案認定。)
四、 如果產品有被課徵反傾銷及平衡稅是不是繼續繳交
另倘輸美貨品原即被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則仍需繳納該等反傾銷稅、平衡稅。
(最新被美國課徵反傾銷、平衡稅之清單請詳附件 4,另最新資訊可上國際貿易署查詢,路徑:經貿資訊網>經貿往來>貿易救濟與障礙>各國反傾銷措施)
附件1_232條款國家安全關稅產品清單
附件2_不適用對等關稅之其他產品(稅則號列)
附件3_美國對等關稅附件III - 9903.01.34「美國成分」說明 FN
附件4_1140312_2月各國地區對我國產品採取反傾銷一覽表(美國部分) 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