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教育訓練中心之場地名稱及容納人數、時間及收費標準 (申請表附表一) 第二條租借及付款方式 凡申請租借本會場地者,應填寫租借申請表,活動內容以教育訓練、藝文、典禮、會議、研討會為原則,承租人(乙方)應簽署「教育訓練中心場地租借申請表」(如申請表附表二),逕近向本會(甲方)登記申請。(提供申請表非代表預約場地完成,僅為協會提供報價單依據及乙方同意遵守本管理辦法,報價單需雙方確認並簽章完成後才是完成場地租借登記) 本場地租借對象不限,承租時段如下: 上午時段08:00 ~ 12:00 下午時段13:00 ~ 17:00 夜間時段18:00 ~ 21:00(限會員) 夜間時段及假日僅供會員租借,並加收費用3000元/日,加收部分恕無折扣。 場地開放預約登記時間:會員6個月前、非會員3個月前。 凡活動確認並填寫『場地租借申請表』後,收到請款單後請於1週內完成繳交場租50%之訂金(刷卡、即期支票或匯款),餘款請於活動結束後當場繳清(刷卡/匯款)。若未繳交訂金,甲方有權隨時中止租約,將場地依候補優先順序轉借予他方。 提供場租時段前後各30分鐘作為佈置/撤收場地;若需提前一天場佈則須視場地使用情形,並以1小時為限;場佈超過1小時將以承租一時段費用收費。 假日/夜間租借因需安排值班人員,故須於一個月前提供完整申請表,逾時若無法臨時安排值班人員將無法承接。 逾時使用者,以整時段租金計價。 會館租借若有餐食需求將酌收場地費之10%為清潔費。 為維護會員權益,會員價僅限協會會員公司本身使用,並將嚴格查核,若非為會員公司本身使用一律以非會員價計;若有冒名之情事,協會有權取消租借申請。 為維護場地服務品質以及消防逃生安全,超過各空間容納人數將不予承接。(申請表附表一) 第三條變更之處理 若因事取消或更改使用時間及場地,請於使用日前7天以電話與Email告知,逾期恕不退還已繳交之訂金。時間更改限一次,並於原使用日起3個月內使用完畢;逾期不得使用,所繳費用亦不退還。 甲方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已出借之場地時,應於使用日前15天通知乙方更換場地,如乙方有異議取消使用,則甲方應全數無息退還乙方所繳納之費用。 所借用之場地如因不可抗拒之緊急狀況或天災、人為導致無法使用原場地時,甲方得保有更換教室之權利,乙方場地租借費用及使用權利得延後使用,期限為半年以 1次為限,其使用場地之優先順序由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長期租借之取消:乙方如臨時放棄使用時,須15天前申請並完成手續。退費手續須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否則一概不予退費。 第四條機器設備規格 軟、硬體設備完善,免費提供基本空調、照明、麥克風、單槍投影機、飲水、茶包等,並提供報到桌一張、指示牌一面。 教室若有教學電視系統,請自備合法軟體、影片。 現場環控設備均不外借,若需協助調整燈光等設備,請給予每時段至多3個確定時刻由協會工作人員協助,恕工作人員無法全程在場。 第五條活動計劃之通知與執行 乙方應於活動開始前15天,提供活動計劃及相關資料予甲方,以利進行準備工作。 乙方所舉辦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應負責維持會場秩序並保障與會人士安全。乙方如有違法情事,應自行負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概與甲方無關;且致使甲方受有任何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活動計劃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場地借用人不得將台灣電路板協會及甲方列為主、協辦或贊助單位。 第六條場地使用規範 佈置標語、海報、宣傳品等資料,請事先與甲方協調可放置之位置。牆面、牆柱或門窗上禁止張貼、敲釘懸掛任何物品,租借場地後應負責恢復原狀。 場地設施及租借物品若有損壞,全毀或嚴重損毀須依重置購買價格賠償,輕微損毀須依修復價格賠償;其損毀程度之認定,由本中心依現場狀況評定之。 本大樓之門禁安全防護等相關規定,乙方均應配合遵守。 第七條合意管轄 因借用合約所生之爭議而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時,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通知之地址依借用合約規定須為書面通知時,應向下列地址送達: 甲方:桃園市大園區高鐵北路2段147號 乙方:申請表合約所載之地址 第八條其他 乙方如逕自轉借他人,或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違背法令及甲方規定者,甲方有權立即停止租借乙方,乙方所繳費用不予退還絕無異議。 本辦法經會務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正式實施,修正時亦同。 另未盡事宜,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並有最終裁量權,借用單位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