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課程不供餐
★此課程屬政府補助課程,恕無兩人九折,亦不適用會員抵用券
★此課程不協助學員參加(非)政府機關所辦理相關證照考試或技能檢定之事項
★缺席時數未逾訓練總時數之1/5,且取得結訓證書者(學分班之學員須取得學分證明),經行政程序核可後,始可取得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之補助。
★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及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僅為裁減續保及職災續保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退費標準】※依據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30、31點
第30點、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日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1.非學分班訓練單位至多得收取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餘者退還學員。2.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1/3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0%。但已逾訓練總時數1/3者,不予退費。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第31點、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1.因故未開班。2.未如期開班。3.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4.經分署撤銷所核定之訓練班次。訓練單位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因訓練單位之原因,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6個月內取得本計畫補助金額,訓練單位應先代墊補助款項。經司法判決確定或經認定非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者,得另檢具證明向分署申請代墊補助款項。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