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設籍桃園市未滿30歲高中職以上畢業之待業青年(以下簡稱待業青年)就業,並鼓勵事業單位或團體(以下簡稱僱用單位)提供工作機會,藉由就業獎勵讓青年穩定就業,同時協助僱用單位改善人力招募困境。
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待業青年:本方案所稱之待業青年,指於填寫本方案參與意願書當日,未參加勞工保險,且未滿30歲,經教育單位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經本處評估核可後,具有工作意願之桃園市籍青年。
(二)設籍本市且未滿30歲青年,經教育單位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1、參與產學合作及實習者:參與教育部、勞動部規範、核准所訂定之實習對象者,經檢附產學合作案證明書等佐證資料,於任職參與學程或實習之僱用單位前,填具參與意願書者,相關實習課程、學程等由本處審定之。
2、參與產學合作及實習後繼續於原僱用單位任職者:參與教育部、勞動部規範、核准所訂定之實習對象者,經檢附產學合作案證明書等佐證資料,並於參與學程或實習結束後6個月內可重新任職於同一僱用單位,填具參與意願書者,相關實習課程、學程等由本處審定之。
(三)設籍本市且未滿30歲青年,經教育單位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受徵召退役後經推介繼續原僱用單位任職者:因受徵召服役中斷工作者,經檢附服役及退伍相關證明可重新任職於同一僱用單位,需填具參與意願書,並未參加勞工保險者。
(四)僱用單位:本方案所稱之僱用單位如下,且其提供之實際工作地必須於桃園市境內:
1、所提供之全時職缺且每月正常工時之工資達新臺幣2萬7,000元以上(不含加班費);所稱工資係指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
2、僱用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不符合方案目的、屬1年(含)以下之定期契約、工作內容違反公序良俗、部分工時、營業登記項目中為人力派遣業之外派工作機會或違反勞工法令情節重大者不適用。
3、僱用單位應為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
四、待業青年參與方式:
(ㄧ)待業青年應檢附下列文件,於109年12月31日前,向就服臺、桃園就業中心、中壢就業中心等就業服務據點辦理求職登記,並經由就服臺、桃園就業中心、中壢就業中心等就業服務據點推介就業:
1、 參與意願書(附件 1)。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教育單位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畢業證明文件(國外學歷需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或經本處評估核可之文件。
4、 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
5、 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身分者,應提供無從事工作之證明或承諾書。
(二)待業青年參與本方案所附文件經就服臺、桃園就業中心、中壢就業中心等就業服務據點審核符合資格,接受所提供之就業諮詢服務或推介參加就業促進研習後,並予推介工作等服務。
(三)待業青年經推介3家以上僱用單位仍未能就業,得由就服臺、桃園就業中心、中壢就業中心等就業服務據點提供就業諮詢、就業媒合服務,並視需要轉介深度諮商、職業心理測驗、職涯諮商、就業促進研習等。
(四)就服臺、桃園就業中心、中壢就業中心等就業服務據點於待業青年提出參與意願書後7日(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但所附文件不全者,待業青年應於就服臺、桃園就業中心、中壢就業中心等就業服務據點通知後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五)完成求職登記之待業青年,由就服臺、桃園就業中心、中壢就業中心等就業服務據點開立介紹卡並推介工作地位於桃園市,且每月正常工時之工資達新臺幣2萬7,000元以上(不含加班費)之全時職缺,經面試錄取,受僱於同一僱用單位滿3個月,且第4個月仍在職者,每人每月發給獎勵金新臺幣3,000元,即一次請領新臺幣9,000元;滿第4至第6個月,且第7個月仍在職者,每人每月發給獎勵金新臺幣4,000元,即一次請領新臺幣1萬2,000元,最長補助6個月。
(六)為鼓勵青年持續學習,並促進青年穩定就業,自108年起參與「桃園市青年自主學習方案」、「桃園市青年技術士證照獎勵方案」或同時符合上述2方案,且審核通過者,於本方案穩定就業滿6個月後,申請第2次就業獎勵金時一併檢附佐證資料,經本處審核通過,加發就業獎勵金新臺幣1,000元;未於申請時提出,視同放棄申領。
(七)轉職申請資格:
1、待業青年經錄取上工後,未領取第1次就業獎勵金前,因故離職者,得由就服臺、桃園就業中心或中壢就業中心等就業服務據點再開立介紹卡轉職。
2、已請領第1次就業獎勵金者,轉職以1次為限,並應於離職日之翌日起60日內轉職,且每一待業青年於本方案執行期間合計申領之獎勵金最高以6個月為限。
3、青年轉職並任職滿3個月後,就業獎勵金額度比照第1次就業獎勵金辦理。
(八)本方案第三點第一、二、三款待業青年經就服臺、桃園就業中心、中壢就業中心等就業服務據點完成求職登記並填寫參與意願書之日起算,90日屆滿後其資格認定失其效力。
(九)補助僱用日期之認定,以待業青年到職參加勞工保險加保生效日起算,1個月以30日計算。
(十)本方案所稱之期日,除另行註記外,均以日曆天計算。
五、僱用單位每僱用本方案待業青年連續任滿6個月以上者,每僱用1人可申請新臺幣1萬元之僱用獎勵金。
六、獎勵金申請方式:
(一)申請獎勵金請以掛號郵寄、親送或以委託方式辦理。
(二) 申請就業獎勵金應檢附文件:
1、 就業獎勵金申請書(附件2)。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領據及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薪資明細證明文件。
(三)申請僱用獎勵金應檢附文件:
1、 僱用獎勵金申請書(附件3)。
2、 領據及申請單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 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薪資明細證明文件。
4、 僱用青年介紹卡。
5、 僱用青年名冊(受僱青年身分證影本)。
(四)申請期間:
1、 第1次就業獎勵金:於任職滿3個月之翌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
2、 第2次就業獎勵金:於任職滿6個月之翌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
3、 僱用獎勵金:僱用單位於僱用滿6個月之翌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逾時提出獎勵金申請視同放棄申領。
(五)本處依本方案規定審核,如檢附文件不全者,將通知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七、本處、就服臺、桃園就業中心、中壢就業中心等就業服務據點得不定期至現場或以電話進行參與本方案青年就業事實查核。本方案青年及僱用單位應接受查核,並提供執行本方案相關文件;無故拒絕接受查核,本處得立即終止或撤銷其核定或補助。
八、參與本方案之青年、僱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補助:
(一)自行任職非經由就服臺、桃園就業中心或中壢就業中心等就業服務據點推介之職缺者。
(二)已於同一時期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三)不實申領,且經查證屬實。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處、桃園就業中心、中壢就業中心、就服臺相關人員查核作業。
(五)1年內曾於同一僱用單位任職或兼職 (本方案第三點第二、三款青年不在此限)。
(六)曾經領取桃園青年安薪就業讚方案獎勵金。
(七)其他違反本方案規定。前項領取獎勵金者,經本處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本方案因該年度預算用罄,停止撥付各項獎勵金款項,並於次年度視預算審查情形,續予依序審查及撥付獎勵金。
十、本方案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